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04
【中华财税网2008/11/4信息】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例.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 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 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20 000-16 000=4 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了4 000元税负。
销售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