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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0-29

【中华财税网2008/10/29信息】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 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1+17%)×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 000+(1+17%)=4 273.5(元) 

  应纳消费税=4 273.5×30%=1 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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