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率差异做文章 ——支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8-10-29
【中华财税网2008/10/29信息】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在准备或已经开始实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年薪制作为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人力资源薪酬体系,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给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薪资待遇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但是,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年薪制的税后绝对激励效果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企业也由于支付较高的年薪而使得成本无法全额列支,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年薪的税收筹划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这里介绍一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相互转化降低税收负担的个人薪酬筹划方法。
筹划思路
在大的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会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地会获得一笔董事费收入。董事从本质上说具有一种受托代办的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为我们进行筹划提供了切入点。同时担任企业行政职务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可以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例如,王宝华在获得一所著名大学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后被某大型企业集团聘为常务副总裁,主管集团的营销业务。集团董事会允诺,扣除完规定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每年给予王宝华的年薪不少于120万元。同时,他还担任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王宝华的每年税前收入达到125万元。
王宝华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种税目之间适用税率的差异就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王宝华每年的年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1200000÷12-1000)×40%-10375]=350700(元)(当地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为1000元。)
王宝华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350700+10000=360700(元)
税后收入=1200000+50000-360700=889300(元)
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王宝华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构成比例,则完全可以提高王宝华的税后收入,提升激励效果。假定企业董事会决定将每年给予王宝华的董事费增加到25万元,相应地,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100万元。
王宝华的年度总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1000000÷12-1000)×40%-10375]+[250000×(1-20%)×40%-7000]=343700(元),比原来的薪酬方案减少税款支出17000元,从而相对提高了收入水平。
这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相互转化而达到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筹划方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利用了个人所得税中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率差异,以此作为筹划的切入点。由于个人的年度薪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都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过这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测算,可以得出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得个人的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从可行性来看,这种方法一般只需要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薪酬做相应的调整,一般不会涉及其他更多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变动,因此其筹划成本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企业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方法对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这些高管人员往往都会是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而且,即便不是董事会成员,作为一种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在具备相应条件时任命其为企业的董事也会更好地激发其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绩效。这样,在企业人力成本支出未变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得到了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