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纳税也可筹划
录入时间:2008-10-24
【中华财税网2008/10/24信息】 深圳市地税分局对深圳A广告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深圳A广告该公司1996年6月委托深圳B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在市区主要路段制作安装不锈钢牌,工程款65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深圳A广告公司利用深圳B公司不锈钢牌为C做营养品广告,广告收入100万元。1997年7月,深圳A广告公司开具给C公司广告发票35万元,提供B公司发票65万元(发票上单位名称为C公司),月末只按3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入中扣除。由此可见,该广告装饰公司应以100万元广告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但A广告公司利用其他单位(B公司)的发票,抵冲广告业务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补该公司所偷营业税3.25万元〔(100-35)×5%〕;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2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深圳A广告装饰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 500
②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 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7 5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7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