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筹划
录入时间:2008-10-24
【中华财税网2008/10/24信息】 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依年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适用税率为35%,应纳个人所得税60 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 250(元),实际税负为14 250/60 000×100%=23.75%。
如果适当进行筹划,就能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如,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也经常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收入为4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为60 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 250(元)。现在王某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收入同上,王某和妻子每年应纳的所得税分别为 20 000× 20%-12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2750(元)和40 000×30%-4250=7750(元),两人合计纳税 2750+7750=10 500元,每年节税14250-10500=3750(元)。实际税负由23.75%下降到17.5%(1050÷60000×100%),税负下降了6.2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