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兼营的消费税筹划案例评析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例,某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5%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