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2008/10/10信息】 企业并购作为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这四个税种,来谈谈企业并购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利用并购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并购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税法依据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3%或17%),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购货金额×税率(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或6%)。
筹划思路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重于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并购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待遇。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5万元。另有乙公司也为工业企业,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0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并购乙公司,且是否并购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 甲公司不并购乙公司。
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
60×6%=3.6(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
50×6%=3(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纳税额=
3.6+3=6.6(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并购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则并购后的集团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应纳增值税=
(60+50)×17%-(45+40)×17%=4.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交增值税2.35万元 (6.6-4.25),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
二、利用并购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并购变“委托加工”为“自行生产”
相关规定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筹划思路 并购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并购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并购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并购后,企业之间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对于以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
案例分析 甲白酒生产企业,由于业务需要,需委托乙公司为其加工高纯度白酒500吨(假定没有同类高纯度白酒的市场价格),原料由甲企业提供,原料价值为3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高纯度白酒全部用于连续生产白酒600吨,不含税总售价为1200万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A公司收回高纯度白酒后继续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50万元。若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高纯度白酒,则每年需多支出40万元;若并购提供高纯度白酒的上游生产企业乙公司,则每年需多支出30万元。假定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 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300+200)÷(1-20%)=625(万元)
应缴消费税=
625×20%+500×l000×2×0.5÷10000=17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
1200×20%+600×l000×2×0.5÷10000=30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高纯度白酒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17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300万元,公司税后净利润=
(1200-300-200-50-175-300)×(1-25%)=131.25(万元)
方案二 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高纯度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