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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四)

录入时间:2008-03-27

  [案例] 

  南宁市中正汽车商贸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在职员工30人,经营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1999年底账面销售收入2764.3805元,已缴纳城建税15万元,实现利润4.9579万元。1999年12月27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中心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中心营业地点在城郊结合部,自1997年1月至1999年底合计缴纳增值税20万元,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直按郊区适用税率5%申报缴纳,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为此,税务人员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确认该中心营业所在地属市区范围,应按7%的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该商贸中心被税务机关确认所在地点在市区范围,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以该中心计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出1997年1月1至1999年底共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元,应予以补缴。  

  客观上,此案的形成是由于该中心的地理位置处于城郊结合部,使其给在纳税申报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办法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观上还是因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造成的。  

  [账务调整]  

  (1)1999年应补提、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2)1997年至1998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②借:上年度损益调整 19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贷:银行存款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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