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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成立、费用列支增加

录入时间:2008-04-01

【中华财税网2008/4/1信息】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粮食白酒生产企业。该公司每年都要投入大量广告费进行促销,其广告业务主要由乙广告公司来承担。2006年,甲公司共计支付乙公司广告费3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
  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与乙公司协商,让乙公司投资成立营销策略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专门为甲公司提供行业分析、市场定位、产品营销策略分析、品牌管理、营销组织管理、广告创意等服务。甲公司将广告费支出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仍为支付乙公司的广告费,另一部分为支付咨询公司的咨询费用。因为甲公司支付咨询公司的营销策略咨询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而且税法没有税前扣除限制,所以该咨询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假设甲公司2006年度支付乙公司的广告费用为2000万元,支付咨询公司的咨询费用为1000万元,那么2006年度可少负担企业所得税330万元(1000×33%)。
  对于乙公司来说,上述筹划方案不会减少其总收入。乙公司一部分广告业收入转变为咨询业收入后,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不变,并且咨询业收入不需要负担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如果咨询公司能够通过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减免税,那么筹划效果将更佳。
  需要注意的是,乙公司及其咨询公司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咨询收入并减少广告收入,广告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率,否则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交易,将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税法规定,除粮食白酒广告费外,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超支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是对于广告费长期超支的企业来说,结转扣除实际难以实现,这些企业也可采取上述筹划方案。
  相关问题
  1.支付营销策略咨询公司的费用是否属于广告费用?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而营销策略咨询公司仅仅提供营销思路和方法,并未直接对商品进行宣传。因此,企业支付的营销策略咨询费用不属于广告费或者业务宣传费。
  2.支付广告代理费用是否属于广告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在上述筹划方案中,咨询公司不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否则将不产生筹划效果。
  案例二
  丙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
  该公司2006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80万元(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业务宣传费70万元,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6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业务招待费超支额=60-(8000×3‰+3)=33万元。
  广告费超支额=280-8000×2%=120万元。
  业务宣传费超支额=70-8000×5‰=3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120+30)×33%=93.39万元。
  筹划方案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丙公司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后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扩展了费用扣除空间。假设丙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那么丙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的销售收入总额将达到15500万元(7500+8000)。如果将三项费用在丙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那么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5万元[60-(15500×3‰+3)],广告费的超支额为0(280<15500×2%),业务宣传费的超支额为0(70<15500×5‰)。筹划后丙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0.5)×33%=36.465万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负担企业所得税56.925万元(93.39-36.465)。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而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
  点评
  “远交近攻”,是指结交远离自己的国家,先攻打邻国的战略性谋略,其目的是分化瓦解敌方联盟,各个击破。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案例一的筹划方案采取的是“远交”策略,即通过外交,让合作方作出改变,从而使自身费用支出的性质发生改变,获得新的税前扣除途径。案例二筹划方案采取的是“近攻”策略,即通过扩张,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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