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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一)

录入时间:2008-03-27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另外,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为6%,但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计价。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其纳税地点如下。  

  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具体情况如下:  

  (1)委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及企业收购工业手工业品,规定由委托方或收购企业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城建税;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城建税。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就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减免税优惠  

  城建税在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由于城建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所以当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将相应地发生税收减免。在这里,有两点特殊情况需要予以注意:  

  1.对出口产品退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反避税要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处罚规定等事项,均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延期申报、计税依据适用错误、税率运用错误等。因此,在对城建税的稽查中应针对其特点,重点注意比较应缴税金与实际已缴税金是否计算准确,缴纳时间是否及时,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1.对计税依据的反避税  

  在对计税依据的反避税中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是否将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有无少记、漏记或不记已缴“三税”金额的现象;  

  (2)是否有偷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现象。  

  由于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纳税情况主要由国税部门进行审查,地税部门并不掌握详细情况,因而,应注意同国税的有关部门搞好税务信息交换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进行咨询和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纳税人缴纳“三税”的情况,并据以对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情况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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