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二)
录入时间:2008-03-27
[案例]
码头镇秀峰乡镇企业公司3月份申报增值税16.57万元,向地税局申报城建税8285元。稽查分局经调查得知该企业被国税局查补过税款,即派人到企业调查,发现该企业于同年1月至2月被国税局查补增值税10.45万元,滞纳金1.254万元,罚款2.09万元。即对其补征城建税5225元,罚款5225元。
2.对适用税率的反避税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进行反避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是以纳税人的企业或单位性质决定的,而是以纳税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决定;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3.对纳税环节的反避税
对纳税环节的反避税,主要应看纳税人缴纳的城建税是否是与“三税”同期申报的,尤其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时,纳税人是否在缴纳了增值税或消费税后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稽查时,可先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再核对城建税的申报纳税资料,看纳税人是否及时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