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销售旧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03-27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5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6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6万元超出原值,故需缴纳增值税:
106 ÷(1+4%)x4%÷2=2.04(万元)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106-2.04=103.96(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以104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1万元,但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存在,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04-103.96=0.04(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