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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拆分:一个影视传媒集团的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6-11-02

  某企业为国有影视传媒企业,业务范围包括电视广告代理,影视节目制作,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高清数字专用电视节目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研制和建造,卫星电视设备设计维护和信号制作及传送业务,动漫节目制作,并且新近开展高清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的节目制作和服务业务。该企业年营业收入9亿元,利润总额6亿元,净利润4亿元,企业所得税率33%。
  筹划方案如下:1.根据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务院规定的高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符合条件下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该企业所从事的高清数字专用电视节目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研制和建造,卫星电视设备设计维护和信号制作及传送业务,由于大量采用电视技术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手段,科技含量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因此,考虑单独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同时,将相关业务交由新公司经营。
  2.2006年国务院颁布动漫产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即:
  (1)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于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同时规定动漫企业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对出口动漫产品的退税、国家通过财政资金扶植动漫产业发展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该企业考虑拆分原有动漫节目制作生产业务,成立独立法人新公司并申请相关资质认定,独立从事动漫产品的生产。
  3.对于企业新开展的高清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的节目制作和服务业务,考虑以上业务属于新兴媒体业务,前期需大量资金进行技术和设备投入,而市场开发尚处于市场培育和推广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客户群,在现阶段该业务自身缺乏盈利能力。而该企业属于创收和盈利大户,如果上述业务由本企业经营,可以有效抵减本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所得税支出。
  2005年该企业分别设立电视技术和卫星传送两个独立法人公司,将原有高清数字专用电视节目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研制和建造,卫星电视设备建造维护和信号制作及传送业务交由以上两公司独立经营。以上两公司分别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认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资格,当年分别减免所得税500万元和300万元。
  2005年该企业开发高清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的节目制作和服务业务共计亏损5000万元。由于该项业务由本公司组织经营,统一进行纳税核算,以上亏损有效地抵减了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所得税支出。
  2006年该企业新设立一家动漫制作子公司开展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和生产。目前,该动漫公司已经通过有关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认定,可以享受国务院颁布的动漫产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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