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条款的节税技巧
录入时间:2006-10-12
[案例]武汉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科技工业园,在武汉天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筹划协调下,武汉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取得科技工业园的建筑工程施工业务,武汉天明科技公司与武汉天翔置业公司签订科技工业园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680万元。武汉天基实业公司与武汉天明科技公司未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由于武汉天基实业公司在科技工业园建筑工程中,只负责该项目的筹划、咨询、协调、组织,因而武汉天翔置业公司支付武汉天基实业公司咨询协调服务费用460万元。
武汉天基实业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4600000元依法纳税如下:
应纳营业税=4600000×5%=230000(元)
应纳城建税=230000×7%=16100(元)
应纳教育附加费=230000×3%=6900(元)
应纳堤防费=230000×2%=4600(元)
合计纳税:230000+16100+6900+4600=257600(元)
综合税负:257600/4600000×100%=5.6%
[专家支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的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武汉天基实业公司与武汉天明科技公司签订科技工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7680万元。如果武汉天基实业公司再将工程分包出去,与武汉天翔置业公司签订科技园工程转包合同,转包合同金额为7220万元(7680万-460万元)。
武汉天基实业公司的计税收入仍为:76800000-72200000=4600000(元),应纳各税如下:
应纳营业税=4600000×3%=138000(元)
应纳城建税=138000×7%=9660(元)
应纳教育附加费=138000×3%=4140(元)
应纳堤防费=138000×2%=2760(元)
合计纳税:138000+9660+4140+2760=154560(元)
综合税负:154560/4600000×100%=3.6%
合理节税:275600-154560=103040(元)
武汉天基实业公司未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其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按服务业适用税率5%计税,如果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再将工程分包给武汉天翔置业公司,减除分包人的价款后,其收入则按建筑业适用税率3%计税,通过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最终达到降低综合税负2.24个百分点(5.6%—3.36%),合理避税103040元。
[案例二]武汉天星家私有限公司是一家制造塑钢家具的企业,该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厂房、设备整体出租给武汉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年租金为16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武汉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将租金付讫。
武汉天星家私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16000000元,依法纳税如下:
应纳房产税=1600000×12%=1920000(元)
应纳营业税=1600000×5%=800000(元)
应纳城建税=800000×7%=56000(元)
应纳教育附加费=800000×3%=24000(元)
应纳堤防费=800000×2%=16000(元)
合计纳税:1920000+800000+56000+24000+16000=2816000(元)
综合税负:2816000/16000000×100%=17.6%
[专家支招]武汉天星家私公司将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改为两份合同:一份为厂房租赁合同,租金为480万元;另一份为设备租赁合同,租金为1120万元。两份租赁合同的总标的为1600万元不变,合同中其他条款不变。
武汉天星家私公司纳税情况变化如下:
应纳房产税=4800000×12%=576000(元)
应纳营业税=(4800000+11200000)×5%=800000(元)
应纳城建税=800000×7%=56000(元)
应纳教育附加费=800000×3%=24000(元)
应纳堤防费=800000×2%=16000(元)
合计纳税:576000+800000+56000+24000+16000=1472000(元)
综合税负:1472000/16000000×100%=9.2%
合理节税:2816000-1472000=1344000(元)
武汉天星家私公司将厂房作为不动产出租企业要缴纳全额12%房产税,如果武汉天星家私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厂房和设备分签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的营业总额不变,但通过设备租赁公司从厂房、设备租赁合同中剥离分签,减少了应纳房产税,从而达到整体降低综合税负8.4个百分点(17.6%—9.2%),合理节税1344000元。
[案例三]武汉天仙置业有限公司在市内商务圈中心建造了一栋20层楼的大厦,建筑成本为58800000元,该公司将大厦出售给武汉天华实业投资集团,大厦购销合同金额为82600000元。
武汉天仙置业公司应纳各税如下:
应纳营业税=82600000×3%=2478000(元)
应纳城建税=2478000×7%=173460(元)
应纳教育附加费=2478000×3%=74340(元)
应纳堤防费=2478000×2%=49560(元)
应纳印花税=82600000×0.03%=24780(元)
土地增值额=82600000-(58800000+2478000+173460+74340+49560+24780)=20999860(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20999860×3%=6299958(元)
企业所得税=20999860-6299958=146999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699902×33%=4850967.66(元)
合计纳税:2478000+173460+74340+49560+24780+6299958+4850967.66=13951067.66(元)
综合税负:13951067.66/82600000×100%=16.88%
[专家支招]武汉天仙置业公司与武汉天华集团不签订大厦购销合同,而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首先,由武汉天仙置业公司注册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天裕大厦商务中心》,仍然由武汉天仙置业公司出资对大厦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然后,武汉天仙置业公司与武汉天华集团签订天裕大厦商务中心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拥有天裕大厦商务中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天华实业集团,武汉天仙置业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
武汉天仙置业公司应纳各税如下:
计税收入=82600000-58800000=2380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800000×33%=7854000(元)
综合税负:7854000/23800000×100%=33%
合理节税:13951067.66-7854000=6097065.66(元)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收益只需股权转让受益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堤防费、土地增值税等。仅仅是合同的改变,变大厦出售为股权转让,最终合理节税609706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