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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卖一栋楼多缴一百万

录入时间:2006-09-18

  甲公司在某省会城市黄金地段拥有A、B两栋市场价值各为3000万元的房产,其中A房产是甲公司2004年自行建造的,总造价为2000万元;B房产是2003年花费2000万元从别的公司购置的。2006年7月初,某实业有限公司乙企业看中甲公司的上述两栋房产的商业价值,准备购买其中一栋投资建立一大型购物中心兼宾馆。7月下旬,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将A房产以3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乙企业,而将B房产留作公司自己经营用房。8月初,甲公司办税员小吴走访了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同学小李,说起了公司卖房产的事,并不无骄傲说这个月他们公司应当是缴纳营业税的状元,公司仅卖一栋房产就缴了165万元营业税(含附加)。出于职业敏感,小李认真询问小吴关于甲公司销售房产的有关情况,听完小吴的叙述,小李当即指出甲公司应当销售B房产,把A房产留作自用,这样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看到老同学一脸疑惑的表情,小李耐心地跟小吴讲起了有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自建和外购的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即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上述甲公司将A房产以3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乙企业,由于A房产是自建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时向乙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3000×5%×(1+7%+3%)=3000×5.5%=165(万元)。如果甲公司将B房产以3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乙企业,而把A房产留作自用。由于B房产是外购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应该按购销差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3000-2000)×5%×(1+7%+3%)=1000×5.5%=55(万元)(出于简化分析的目的,在此均未考虑上述房产销售时有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的计算)。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销售A房产要全额纳税,销售B房产则按购销差价计税,两者相差税款达110(165-55)万元。本案中,甲公司将自建的A房产出售给乙企业,将外购的B房产留作公司自己经营用房,才造成了“错卖一栋房,多缴110万元”的结果。
  此外,小李提醒小吴,在做上述筹划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的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如果甲公司未能提供出购置B房产时支付款项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就不能进行营业额减除项目处理,而只能按实际取得销售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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