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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也要考虑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06-05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5信息】 为了鼓励纳税人对公益、教育事业作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
  此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其立法宗旨很明显,就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到公益、救济和慈善事业上来,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款的目的。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纳税人可以用国家的收入来为自己“做好人”。
  仔细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捐赠扣除的税收筹划还是有不少“文章”可做的。
  首先,纳税人对外捐赠是出于自愿,捐多少,何时捐都由纳税人自己决定。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例如,张先生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800元,本月对外捐赠3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6800-800)×30%=1800(元)
  本月应纳税额=(6800-800-1800)×15%-125=505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68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20%-375=825(元)。
  如果张先生改变做法:在本月捐赠1800元,剩余1200元安排在次月捐赠。那么:
  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1200)×15%-125=595(元)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捐3000元,但税负不同。采用第二种方法,降低税负230元。
  再次,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取得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出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更分不清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各是多少。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
  例如,季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6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1-20%)×30%=1200(元)
  2.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1-30%)=2800×20%×70%=392(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392=2283(元)
  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如果不进行划分,把全部捐赠集中到一个项目上,会增加应纳税额。例如,如果把6000元捐赠全部计算在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内,则季女士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将达到近2600元。
  目前设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股权收入。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就承担了双重税负。由于单个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只占企业全部权益的一部分,其承担的责任也只占企业全部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因其取得的收益是部分收益,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负个人投资者也按出资比例承担。
  举一简例:个人投资者占私营企业出资额的50%,企业税前所得为1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税后所得为120000-39600=80400元,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为80400×50%=40200元。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200×20%=8040元,税后收入为40200-8040=32160元,实际税负为(39600×50%+8040)/(120000×50%)×100%=46.4%。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私营企业的税负最重。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三种企业形式中,私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而合伙企业由于由多方共同兴办企业,在资金的筹集等方面存在优势,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少。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较低的税负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发展。个人投资者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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