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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为影视企业续写财富物语

录入时间:2005-08-09

      作为一门新兴产业,影视文化企业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尚不完善的文 化产业税收法律体系和全新的市场管理环境,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既面临机遇又充满挑 战。国家为扶植文化产业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影视文化企业有针对 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向境外转让影视节目版权免缴营业税   某影视节目发行企业从事在境内外转让电视节目版权的经营业务,长期以来该企 业境内外业务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率5%计 算缴纳营业税。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该企业认为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 在国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该企业请求 税务机关明确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2002年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4 4号)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上述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是要完整准确地领会各项税收法律 规定,不要盲从本企业以往或他人的纳税核算模式,认真分析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 才能最终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纳税筹划方案。   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可降低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分别规定了交通运输等七个行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其中,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 率为3%,娱乐业为5%~20%,其他行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 税税率为5%。影视文化企业应当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创造条件,争取采用较低的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   某地广播影视企业代理其他电视台向当地有线电视用户有偿转播电视节目信号。 该企业以向电视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扣除支付给电视节目供应方的分成款后的余额 按照“代理业”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电视节目供应商在收到分 成款后还要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该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认为本企业不应当按照“代 理业”,而是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 号)的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 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 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 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 纳营业税。”   该企业将以上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汇报,在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后,按照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目调整了本企业的营业税税率。   这样,不仅降低了本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而且,由于有相关文件作依据,企 业的纳税核算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根据业务特点争取税收优惠   某电视直销购物公司借助电视台“电视商场”栏目开展商品直销业务,由于这种 营销方式的特殊性,电视广告费是企业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支出项目。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该公司每年都要发生上千万元的广告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 税法规定的广告费2%的扣除比率是远远不够的。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正常经营 面临很大困难。   该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同时规 定:“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以上规定为解决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途径。该企业财务人员将本 行业的经营特点,以及本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特殊性等整理成书面报告,向国家税务总 局提出了准许其广告费在税前全额扣除的申请。经过多次沟通,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批 准了该企业广告费支出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在批准年度的所得税税前全 额扣除。   税务机关的批复解决了该企业广告费列支的难题,确认了该企业广告费的税收筹 划方案。同时,也意味着该企业如果将广告费在税前全额扣除,必须每年提出申请并 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 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制药、食品、日 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 业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由占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提高到8%。同时,对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 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再次将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 税前允许扣除比例由占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8%提高到25%。根据以上文件精 神,目前,该企业将税收筹划的重点放在申请税务机关针对电视直销业务的特点制定 相关的税收法规,允许从事电视直销业务的企业的广告费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对影视文化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国家税收法 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扶持,发挥影视文化产业自身的特 点和优势,可以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营造良好的空间。(a200508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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