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最近,
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
契税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那么,在契税的缴纳过
程中,有没有筹划的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甲将自有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然后以120万元的价格
向丙购买了一幢别墅。(该地区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下同)
那么甲应缴纳契税=120×4%=4.8(万元)。
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乙应缴纳契税=40×4%×50%=0.8(万元)
筹划方案:甲可先将自有普通住宅与丙的别墅进行交换,并支付补价80万元,
然后由丙将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
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后:
甲应缴纳契税=80×4%=3.2(万元)
乙应缴纳契税=40×4%×50%=0.8(万元)
可见,按此方案实施,乙和丙的契税负担没有增加,而甲可以少负担契税1.6
万元(4.8-3.2)。
需要说明的是,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按上述方案实施不会增
加营业税负担。此外,此方案也不会增加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负担,如果准备改善
住房条件,应当考虑这一方案。
例二:陈某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将价值100万元的自
有房产投资于该公司。
以自有房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房屋产权发生了转移,因此承受房产的有限
责任公司应缴纳契税:100×4%=4(万元)
筹划方案:陈某可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将自有房产投入个人独资企业,
然后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
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不
需要缴纳契税。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可少负担契税4万
元。
例三:A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B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
购买了A公司的房产,A公司将2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的C公司债务。
B公司应缴纳契税:200×4%=8(万元)
筹划方案:B公司可以先用200万元购买C公司债权,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
然后接受A公司以房产抵偿债务。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
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B
公司可少负担契税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债权转让。债
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公司在实
施上述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上限制性规定。
例四:D公司向某国有独资公司购买一幢办公楼,支付价款500万元。
D公司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方案:D公司可以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以该办公楼作为投资,共同组建新公司
E公司,并保证国有独资公司在E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然后由D公司吸收合
并E公司,最后国有独资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
财税
[2003]184号文件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
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可见,按此方案实施,
D公司可少负担契税2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此方案实际操作虽然较为复杂,但是
国有独资公司将转让办公楼改为先入股再转让股权,可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土地
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买卖双方应当对比测算筹划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可
按上述筹划方案实施。(bu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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