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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14]   辽宁省沈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8年1-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置厂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   该办事处在1998年1一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 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 入为1000万元,1一6月赢利100万元(注:⑦沈阳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 元;②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一6月收入按上述三 种涉税处理方案,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方案一,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 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160)×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方案二,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900)十(200-160)]×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方案三,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900)十(200-160)]×17%=23.8(万元)   所得税:100×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处理方案纳税额完全不同,方案二为最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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