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14]
辽宁省沈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8年1-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置厂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
该办事处在1998年1一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
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
入为1000万元,1一6月赢利100万元(注:⑦沈阳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
元;②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一6月收入按上述三
种涉税处理方案,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方案一,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
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160)×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方案二,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900)十(200-160)]×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方案三,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900)十(200-160)]×17%=23.8(万元)
所得税:100×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处理方案纳税额完全不同,方案二为最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