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产生的缘由——企业外部环境因素
录入时间:2003-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3信息】 第二节 税收筹划产生的缘由
一、企业外部环境因素
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指根据企业自己所在的国内和国际税收环境,从竞争
角度出发,可能会影响纳税人少纳税款的因素。
(一)税法本身的特点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纳税人的主观税收筹划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
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税收筹划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
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缘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
如果能设法证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案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经营基本上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范围,就要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
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某项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指经营税法中
列举的征税范围和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它就不
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
变更,成为非纳税人;
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非法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
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
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的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
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定义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
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段非法而属于“不容税收筹划”,
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税收筹划”,在打击之列;有
时属于税收筹划,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
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
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少,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调整课税
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增值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
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任意扣除不
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
与成本成正比,该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
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
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少。税率正是征纳双方纳税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
构成要素的核心。税率与税额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
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 “一税一率”和“一目一率”
上的差别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案例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录“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规定:
甲级卷烟税率为45%,而乙级卷烟税率为40%。通过将甲级卷烟改为乙级卷烟纳税,
就可以少纳税款。又比如我国粮食白酒税率为25%,而薯类白酒税率为15%。若纳税
人成功地将粮食白酒转为薯类白酒,而又不影响经营则能避开高税率,从而成功地税
收筹划。
4.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税收筹划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
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以合理税收筹划。税收中的减免税照
顾,亦诱发众多的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
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
此。
[案例1-3]
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如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即可免于征收
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简单地加以确定,
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
如果一个同时既有销售收入又有服务收入的纳税人,当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
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达到起征点。
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
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税收筹划。为此对起征点
应反复核实是征税中一大难点。
5.税收的地区差别
一国对经济发展及资源状况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从经济本身来说,
它有利于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经济的区域结构不断优化。但是,
这种地区间税收待遇的差别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比如,对经济
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征收15%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常常使这些区域以外的纳税人利用这
些优惠来减少纳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使这些区域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变
成或从形式上变成税收优惠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这些区域以外产生的利润转
移到税收优惠地区。
(二)法律意识的加强,要求以合法的渠道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制裁偷漏税,
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判刑。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地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
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法税收筹
划,以得到更大收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