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三)
录入时间:2003-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3信息】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权利与义
务应统一
重视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权利,它的法律一般对禁止的行为做出规定,没有被
禁止的行为是权利,即逆向规定权利;重视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义务,它的法律一
般对权利做出规定。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没有一个国家只有权利没有义
务,也没有一个国家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马克思也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名言清楚
地说明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我们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的法律,在
作为法律用语时,其主体是纳税人,客体是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纳税人的权利与
义务是不能割裂的,权利意味着义务,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即
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税收筹划是保护纳税人权利,无论哪一类国家,承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筹划产
生和开展的条件。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
收。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权利,都是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
收这项最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
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各国不同。在英国,最广泛地被引用的法律根据,是1935
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勋爵在“国内税务局专员与威斯特敏特公爵诉讼案”中著名的司
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根据适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
安排的要少。如果他成功地这样安排,使缴纳的税收减少了,那尽管国内税务局专员
或其他纳税人可能不欣赏他的精心策划,他是不能被强迫多缴纳税收的。”从此,英
国及许多受英国影响的国家的税务案例都参照了这一判例的精神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
筹划。
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个税务案件中又有如下一段作为美国税收筹划法律依
据的话:“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目的,是不可指责的。
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
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自愿捐赠,以道德的
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侈谈。”英国和美国的这两个判例不但对与这两个国家有密
切关系的国家影响很大,对其他国家也有一定的影响。
仅仅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还不够,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还要求有一个健全和透明
的法制,一个保障纳税人权利可以得到实现的制度。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要靠
法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任何国家都有税法,但不一定有税收法制。
在法制不健全、不透明的国家。在人治的国家,税收和税收筹划都得不到法律保证:
一方面是基层的征收人员说了算,税收流失严重;另一方面是非征税人员的税收筹
划到头来是一场空。税收筹划是不会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即使引进也不会很好的
开展。只有在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制度(不管是正向规定还是逆向规定)法制化和透明化,
并且这些制度能够保证完全执行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才会有意义。综合世界各国税
收筹划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不是法制健全和透明度高的国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