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也可以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李家兄妹孝敬久病的父亲被当地传为佳话。
其父临终前对子女留下遗嘱:你们的祖父留给我的那4间平房,由你们兄妹二人商
量处理。为给父亲治病,不仅耗尽了全家的所有积蓄,另外还找亲戚借了3万多元。
据父亲生前交代:4间平房对外出租,每月可收取房租1600元。缴纳营业税48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8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
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10
元,父亲每月缴纳房屋出租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1元。其应纳税、费均委托当地
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兄妹二人商量,卖掉两间平房还债。在征求亲戚们的意见时,
大家体谅李家兄妹的困难并达成共识:平房不用卖,用收取的房租分期还债,将李
父留下的家产由李家兄妹平分继承。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建议李家兄妹平分父亲留
下的4间平房,并依法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兄妹二人分别缴纳出租房屋应纳的税、费。这样一来,在收取房租合计金额
不变的情况下,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缴营业税(当地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
为月营业额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节税的法律依
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
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
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4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财产
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
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因纳税人依法免缴营
业税,自然也就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4间平房每月对外出租的收入合计金额仍为1600元,则兄妹二人每月分别取
得房屋出租收入为800元(未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在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印花税和减除800元的费用后,其兄妹二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因此,
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4间平房出租,每月收取出租收入
不变的情况下,兄妹二人每月合计应纳的税、费,比其父亲在世时要少缴113.8元
(48元+4.8元+61元)。
兄妹二人必须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涉税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依法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i200304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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