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合同可以节税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
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
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
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
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条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
税收筹划的可能,如: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
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这时,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签了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工程
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20万元×5%=10000元。若工程承包
公司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
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
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
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
(320-300)×3%=6000元。因此,工程承包公司乙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可少缴4000
元的营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