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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 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 装费2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 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 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 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 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 再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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