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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老外”工薪纳税的节税点(下)

录入时间:2008-02-18

  转变计税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类项目,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一笔相等金额的收入,如果税目不同,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这为外籍人士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因此,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如,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可将部分外籍人士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降低名义工资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外籍人士在大陆或香港、澳门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外籍人士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相应地降低名义工资数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实际收入水平。如果把外籍人士的现金工资转变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提供的上述补贴,可减少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其税后净收入。
  例如:Smith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Smith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7.6元),折合人民币912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22800元,年收入为1368000元〔(91200+22800)×12〕。为子女学习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住。几年来,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10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则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3765元〔(91200+22800-4800)
  ×45%-15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405180元(33765×12),实际税负率为29.6%。经过筹划,在Smith的年收入总额136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Smith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5800元,但每年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420000元,其中住房补贴96000元、探亲费84000元、子女教育费60000元和伙食费120000元。这样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9595元〔(63200+15800-4800)×35%-6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35140元(19595×12),实际税负率为17.2%。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Smith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70040元(405180-235140),税负率降低了12.4%。
  改变工薪发放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每月给外籍人士发放的工资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发放的加班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各种奖金,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应该在实际发放月份与工资一起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时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发放一定数量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降低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因此,对每月工资、薪金很高的外籍人士来说,企业可以将每月一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放在年终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8000元,年终无一次性奖金Tony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905元〔(88000-4800)×40%-1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74860元(22905×12),实际税负率为26%。经过对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结构进行测算,Tony提出在年薪总额1056000元(88000×12)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月工资48000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的薪酬发放方案并为公司采纳。这时,Tony全年12个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5020{〔(48000-4800)×30%-3375〕×12},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除以12后适用25%的税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8625元(480000×25%-1375),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3645元(115020+118625),实际税负率为22%,节约个人所得税41215元(274860-233645),税负率降低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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