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06-05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5信息】 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考虑的第二点是:收入来源地的认定。这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因为绝大多数国家要求非本国居民纳税人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对其只课征来源于该国收入的所得税。
税负轻重关键在收入来源地的认定上,对收入来源认定越广泛,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负担的税收就越多,反之,对收入来源规定得比较窄,就可以少缴税。收入来源地认定的国际通行标准是:
工薪所得是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为准;
营业利润和专业性劳务报酬是以有无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为准;
股息收入是以支付的企业所在地为准;
利息收入是以债务人、用款人的所在地为准;
特许权使用费是以使用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所在地为准;
与财产权相联系的不动产所得、资本利得及其他财产收益是以财产坐落(位于)地为准,等等。
不过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在国际通行标准的基础上作些调整。
在税收筹划上,纳税人必须加以用心的思考。因为居民个人的同样一笔收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居住国一般是课征一次税收的,假定税负为1。如果这一笔收入发生在境外,依据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东道国也要课征一次税收,假定税负也为1,这样重复税负总额为2。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税收负担才会减轻。一种情况是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抵免法或者扣除法,放弃或减轻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另一种情况是东道国缩小了对收入来源认定的范围。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是总税负能够尽可能减少到1,因为税负为1时,标志着双重课征的彻底消除。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特定的收入项目,居住国与东道国同时免于征税,实现了零税负。
此外,在认定收入来源地标准中,要注意美、英等少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些政策概念。比如美国提出了所谓非居民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发生有效联系的概念”。其规定非居民如果没有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发生有效联系的,按30%的比例税率课征,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而发生有效联系的,按累进税率纳税。
究竟什么算是“发生有效联系”呢?美国税法中曾列举一些特例,以反证的方法,指明哪些不视为发生有效联系。例如在某一课税年度内,非居留侨民或外国公司并未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经营,则该年度所得不视为曾发生有效联系。又如参加在美国实施的某些特定业务或培训取得的所得,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所得,在美国领地内设立银行就美国债务收取的利息等,也不视为有效联系。
英国也有同美国类似的用以认定收入来源的概念--“在英国进行贸易经营”,这些都要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