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费用如何扣除的技巧及案例
录入时间:2006-01-16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案例之一:沈欣伟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度,甲企业账面实现利润30000元,乙企业账面实现利润40000元。当年,沈欣伟从甲企业领取工资10000元,从乙企业领取工资20000元(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这里,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按每月800元计算。)。
沈欣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0000+20000+40000-9600)×35%-6750=24890(元)
沈欣伟兴办的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如果将乙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那么按规定就不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可以多扣一次费用。实施此方案后,沈欣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0000-9600)×30%-4250=4870(元)
个体工商户(原乙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40000-9600)×35%-6750=10890(元)
筹划后,沈欣伟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760元,比筹划前节税9130元。
将这个原理推而广之,如果纳税人兴办的多家企业中有合伙企业,注册资金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也可以将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采取在税前领取工资取得收入的办法,也可以起到相近的节税效果。
案例之二:沈欣伟为了创立自己的企业品牌,决定将自己的欣伟科技服务公司的门面进行一次装修,于是就委托好朋友、精通装饰设计业务的李勇为其装修。李勇根据要求拿出设计方案后2003年8月1日开工,8月30日装修完毕。由于李勇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只提供劳务,而有关材料都由欣伟科技服务公司提供,所以李勇的收入形式是劳务报酬,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李勇的劳务报酬为10000元。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泉源扣缴。那么,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应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李勇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600(元)
其实,对于欣伟科技服务公司为李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可以策划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费用减除规定和计税办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负担的效果。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如果根据以上规定,在与李勇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将装修劳务与设计劳务分离出来,进行单独结算,那么策划的结果就不一样。
据测算,李勇对公司的装修设计劳务应为3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1120(元)
策划后,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0元,通过税收策划,可以为李勇节税40元。
其实,对于这个项目还可以进一步策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如果李勇与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协商,将开工装修的日期向后推半个月,改为8月15日进行,那么,该装修项目就是在两个月进行的,其结算方法就可以按两次进行: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800)×20%×2=1080(元)
经再次策划后,欣伟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20元,通过税收策划,可以为李勇节税80元。
在以上的策划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点,即在收入的次数上做文章,从而达到增加扣除费用的目的。
当然,增加费用的思路还可以从不同区域上做文章,即如果李勇同一个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是在不同的区域获得的,如李勇9月份甲、乙两市分别取得设计和装修收入22000元(其中两地的设计收入都是5000元)。
李勇知道,根据国税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于是他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0×2×(1-20%)×30%-2000=8560(元)
在现行税务管理的模式下,纳税人自己填表缴税,税款征收部门就会按照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开票。李勇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8560元。其实,对于该项纳税事项,有着很大的策划余地。
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因此,李勇一个月内在两市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该分别扣除有关费用,当期李勇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22000×(1-20%)×20%]×2=7040(元)
将两地的业务分别申报,可以使李勇节税1520元。
分析点评: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所得项目以及分解收入次数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纳税人弄虚作假,将属于一项(或一次)的所得分解为几项(或几次),因此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