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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出租慎选修缮时机

录入时间:2005-06-14

      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是每个房屋出租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在维修时间上的选择 也有筹划空间。依照税法规定,将房屋出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此种行为应该缴纳个 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假如适当地选择一下房屋的维修时间,那么出 租者将会节约一笔不小的税款。   例如:老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租期为5个月,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老李月应纳税 所得额为2000元。假如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里老李打算对屋顶进行防水处理,预 计投资3200元,工期一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整个租期内老李应承担的个人所 得税为:1.老李在房屋出租后的第一个月内应纳税款:2000×20%=400 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2.老李对房 屋进行维修后第二个月至第五个月应纳税款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 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所有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老李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对屋顶进行了防水处理,其花费的3200元费用依照 上述规定可以按每月800元费用在以后4个月扣除(假设老李已取得了合法有效的 房屋维修发票)。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2000-800)×20%]× 4=960元,在整个租赁期间老李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00+960= 1360元。   假如老李将对屋顶防水处理的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老 李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5=2000元。   老李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期间与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其税负相差 640元(2000-1360=640)。 (20050613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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