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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筹划:提高“金手铐”含金量

录入时间:2005-06-28

  7月1日,个人在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 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 来时间内(简称“授予日”)以某一特定价格(简称“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 量的股票。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薪酬制度,股票期权实质上是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一项或有报酬,该报酬的幅度取决于激励目标的实现程度(股票市价高于施权价的 差额)。从各国的实践看,股票期权有助于使企业高管的长期报酬乃至职业生涯与股 东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因而被形象地称为“金手铐”。不过,在股 权期权最早的发源地---美国菲泽尔公司,当初推出这一计划的重要目的却是为了避 免公司经理人员的薪水被大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股票期权从一开始产生就与税 收有密切联系。我国有关股票期权的法律法规虽尚未健全,但在一些企业已开始探索 和试行,鉴于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面 就《通知》中的最新规定谈谈股权期权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处理好月薪、年终奖、股票期权三者间的分配关系   月薪、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是三种不同的薪酬支付方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有 此长彼消的替代关系,并且在计税方法上有明显差异。月薪是逐月适用九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税。年终奖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可用除以12个月后的 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相应税率。而股票期权的缴税方法 为: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 (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 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由于股票期权属于长期薪酬激励,故被授权的员工在境内工作时间一般要长于 12个月。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企业适当控制月薪或年终奖的额度,推行股票期 权制度,在月薪、年终奖按规定分别计税的同时,股票期权所得还可再按上述方法平 均所得并单独计税,有利于降低税负。但是,如果股票期权所得份额过大,也可能导 致较高的税负。   例如,某境内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实行固定月薪,不实行年终奖制度,但授予高 管人员工作满5年后可按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5万股。高管人员行权日股 票的市场收盘价为每股15元。则公司应代扣代缴每名高管人员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 为:[50000×(15-3)÷12×30%-3375]×12= 139500(元)。   之所以产生上述较高税负,是因为高管人员虽已工作满5年(60个月),然而 在确定计税的适用税率时最高只能按12个月来计算商数。如果适当减少期权股票数 量,从而降低股票期权所得,代之以适当的逐年年终奖,则5年间的年终奖可按规定 被平均为60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必然使税负有所减轻。   把握好股票期权行权和股票转让的时机   员工行权后,需按上述方法即时缴税,但此后股票的市价走势和收益预期可能有 不同的变化,员工应采取相应的合理策略。   如果行权后股票的市价预计将长期处于上升通道,则可选择长期持有或到某一较 高价位将其转让。因为《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行权的股票市价处于下降通道,员工需要考虑应尽快将其转让。例如在上例 中,高管人员按每股3元的价格行权并视每股获利12元负税,如果此后股票下跌, 其优柔寡断至每股5元方才“斩仓”,此时实现的名义所得大大缩水至每股2元,然 而《通知》中并无可对行权人退税的规定。考虑到原先缴纳的税款,其不但无所得, 反而亏损39500元(50000×2-139500)。   如果行权的股票价格走势起伏不定,则当事人选择在低价位行权,而后在相对的 高价位转让,显然既可降低税负又可实现利益最大化。   如果上市公司有高额的留存收益,即股票含权,员工行权后股票面临股利分配, 且假定新老股东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规避重复课税。例如行权日某上市公司 每股净资产为5元,其中有3.8元的留存收益,施权价定为每股2元,行权日股票 收盘价为每股8元。在行权人计税的每股所得6元中,包含了留存收益1.8元,而 行权人以后在收到以该留存收益所分配的红利时,按《通知》规定又将缴纳20%的 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将施权价定在净资产水平上,则会消除这部分重复负税,作为 补偿,公司可适当增加股票期权的数量。当然,行权人在分红(除权日)前趁股票上 升之机将其转让,也是规避重复课税的一个途径。   在设计上述筹划方案时,既要考虑公司绩效考核的要求,也应结合国家当前和今 后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其任职期 间不得转让。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恰当地安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005062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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