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改制中取得资产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企
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0年3日29日下发《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60号]文件,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
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321]
[案情说明] 瑞昌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系集体企业,2001年1月28日为了
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原企业改组为瑞昌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矿山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新吸收了法人资本金,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为了
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瑞昌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原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拿出一部分无偿给职工配股。职工享有的股份可以参与公司分配,但不得参加公司
清算。瑞昌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300万元全部为法人资本金,改制后,
瑞昌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达到680万元,其中为职工配股100万元,法人
资本金总额580万元。
2001年7月改制结束,职工郑天成取得资本金6.8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1%。
瑞昌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董事会决定,将当年实
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后所剩余额的30%用于分配,郑天成于2002年2月份获得股
息5100元,郑天成从中拿出2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
2002年6月,郑天成因工作调动,将其股份转让给本单位另一职工胡少明,获得
转让收入8000元。为了支持本市工人文化宫新建一所青少年活动场所,郑天成从中拿
出1000元通过市总工会向工人文化宫捐赠。
[要求解答] 计算郑天成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股份转让应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60号]。
[分析指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60号]的规定,郑天成获得的公司配股
仅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对获得的68 000元股份不征个人所得税。
2002年2月,郑天成获得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瑞昌矿山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
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
扣除。
因此,郑天成应纳税所得额=5 100-2 000=3 100(元);
郑天成应纳税额=3 100×20%=620(元)
郑天成将其股份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又根据财税(2000)21号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从
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
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郑天成转让股份应纳税额=(8 000-1 000)×20%
=1400(元)
综上计算,郑天成应纳个人所得税=620+ 1 400
=2020(元)
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财务总监钱胜男问:企业改制是否须要重新贴印花?
情况是这样的,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于2001年4月份由镇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
份制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均未作变动,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于1999年5
月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新办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仍继续
沿用原企业账簿,总账重新登记实收资本200万元。原企业账证已贴花,改制后新企业
未增贴印花。这样做是否正确?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贴花人)应为立账簿人。
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改制,虽然名称未变,但企业性质已由原来镇
办集体企业变为私有股份制企业,并且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原企业已注
销,原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也随之消失,新企业成为新的纳税主体,理应依法纳税。
虽然新企业仍沿用老账簿,但改变不了新纳税主体的身份,必须重新贴印花。
为此,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建议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尽
快依法补征该企业实收资本类印花税1000元,否则,东方鲁班(池州)建筑工程公司将
会受到他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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