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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购买方的营业税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6-01-10

  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估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5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3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500+300)×3%=24(万元)
  如果甲企业进行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2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7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700×3%=21(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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