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尽管税收法律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清楚的界定,但在实际经营活动
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
纳税人也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一并提供,这就是税法上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
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
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
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为20%,故对未分别核
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作为纳税人,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法律,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
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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