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船舶过闸费”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徐俊南问:企业对于“船舶过闸费”是否应该交纳营业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39号]规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
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所收资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所收车辆通行费、船舶过
问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就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徐俊南又问:不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船舶过闸费,是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再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
下列劳务属“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业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
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据此,由港务局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非由港务局
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280]
[案情说明]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装卸收入: 180 000元
堆存收入: 200 000元
港务管理收入: 240 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 120 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90 000元
其中,船舶过闸费收入: 40 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 50 000元
[要求解答]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应纳营业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应当根据不同业务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和
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装卸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
收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征税。
按照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船舶过闸费收入也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分析]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 000+240 000)× 3%
=420 000×3%
=12 6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 000+120 000)× 5%
=16 0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经营收入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 600+16 000
=28 6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船舶过闸费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 000×5%
=2 0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技术转让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 000× 5%
=2 5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 000+2 500
=4 500元
[会计处理]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经营收入应
交营业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28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 600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其他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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