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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船舶过闸费”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徐俊南问:企业对于“船舶过闸费”是否应该交纳营业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39号]规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 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所收资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所收车辆通行费、船舶过 问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就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徐俊南又问:不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船舶过闸费,是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再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 下列劳务属“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业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 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据此,由港务局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非由港务局 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280] [案情说明]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装卸收入: 180 000元 堆存收入: 200 000元 港务管理收入: 240 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 120 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90 000元 其中,船舶过闸费收入: 40 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 50 000元 [要求解答]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应纳营业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应当根据不同业务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和 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装卸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 收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征税。 按照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船舶过闸费收入也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分析]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 000+240 000)× 3% =420 000×3% =12 6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 000+120 000)× 5% =16 0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经营收入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 600+16 000 =28 6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船舶过闸费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 000×5% =2 0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技术转让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 000× 5% =2 500元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 000+2 500 =4 500元 [会计处理]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经营收入应 交营业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28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 600 深圳东方港2002年10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其他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 5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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