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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 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 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 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 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 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100)×3%=3(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100×3%=3(万元) (i 2003 09 15 0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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