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代垫材料费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经常需
要代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
容费等。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对于这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将其列
作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进行反映。但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此类费用,不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上
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全部计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
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其中材料差价款,是指工程预算中的材料价格同实际
价格的差额;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建设单位的要求超常规提前完工所收取的费用;全
优工程奖是由于提高了工程质量,从而取得超过一般质量工程的收入;提前竣工奖是
指施工企业在工程规定的完工时间以前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取得的提前竣工收入。
以上费用都必须作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一并征收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
得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旧的会计制度规定,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
移费三项费用不作为工程造价组成内容,因而不作为营业收入,而直接列入专用基金。
为此,改革前的营业税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这三项费用,可以
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征收营业税。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
建单位收取上述三项费用不再列入专用基金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
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额是营业收入额及各项价外费用之和。
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这三项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作为应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案例279]
[案情说明] 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2年8月对万宁市乐和服务有限公
司沿街几间房屋进行装修,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签订了施工协议书。9月上旬,竣工验
收后,万宁市乐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费15万元
及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垫材料费10万元,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
司当时将15万元工程费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002年10月18日万宁市税务稽查人员来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检查时,
对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垫的10万元施工材料费也要求缴纳营业税,并对
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文新河认为,这部分材料费是万事达(万
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不应作为工程收入。
[要求解答] 万宁市税务稽查人员这样处理对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
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等,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有原
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所以,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入的10万元,虽然是为万宁市乐和服务
有限公司代垫的材料费,也应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计算在工程收入当中,
一并汁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万宁市税务稽查人员对万事达(万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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