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审查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交通运输业务,是一种使用运输工具或人
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经营活动。现行税法规定,
交通运输业务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公共交通、装卸搬运等八类业务。其计税依据是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额,
即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各项运输的营运收入(包
括保险费收入)和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其中,国际运输业务,在境外改由其它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
物的,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其他国际运输企业的货运费后的实际运费收入为营业
额。运输企业从事联营业务的,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
换装费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不同类型企业,其营业额的会计核算不同。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收入分别
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
其他性质的企业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审查时,应针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人,结合有关账册进行审查。
(1)首先将“运输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
等原始凭证核对,审查已实现的营运业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其次,要抽查
企业营业部门报送的营业情况与账面记录营业收入进行核对,考查营业情况表反映的
营运收入是否已全部记入收入账户核算,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的现象。
(2)有无将应税运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收入、
少缴税款的。
(3)审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是否存在以收入直接冲减
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对于前三项查出的问题,根据审查的时间作相应的调账处理: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或“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及
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营收入长期挂账,不作收入处理的现象。
调账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对于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应重点审查税前扣除的依据,
必须是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
(6)审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审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审查时,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会计核算资料,抽
查有关原始凭证,查明各项其他业务收人以及与营运业务收入相关的各种费用收入的
入账情况,并结合“其他业务支出”、“营运税金及附加”等账户,注意是否按规定
计算营业税。
此外、对其他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应首先分清纳税人发生的运营业务属于混合销
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如果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即企业销售
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则纳税人的运输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例如,工
商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送货上门的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确定
是兼营行为,则应注意审查取得的运输收入是否与其他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别核算,分
别申报纳税。
(1)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看收入是否及时
足额入账,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现象。
(2)审查有关成本费用及往来账户,有无将运输收入不记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或将已实现的运输收入挂往来账户不纳税的现象。
[案例282]
[案情说明]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
2000万元。2001年度运输收入23 646 635.62元,利润总额为1 729 559.29元。2002
年5月,深圳蛇口地税稽查分局对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深圳蛇口
天虎海运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
税,而是将劳务费收入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
它应付款”科目中转出。
深圳蛇口地税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通过对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核实,发现深圳蛇
口天虎海运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 465 128.44元。
[要求解答]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违反了什么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章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因此,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
[作案过程]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
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确,其行为属于故
意偷税行为。
[税务处理]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除应补缴营业税43 953.85元(1465128.44
元× 3%)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深圳蛇
口天虎海运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财务调整]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 465 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465 128.4
(2)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 951.8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1.85
(3)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3.85
营业外支出 43 953.8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87 907.7
[案例283]
[案情说明] 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司马
钢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
税。车队里有三辆10吨平板大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货车在营运,其中两辆中型货车为个
人所有。
2002年9月珠海市税务稽查员经过广泛的调整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
厂里在支付运费时已代扣一部分营业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为外单
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
珠海市税务稽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2001年1月至2002年9
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 502 520.04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 088 240万元,中型拖
拉机营运收入2 414 280.0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作案过程]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
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
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以至造成承包后
企业长时期偷税的情况。
我们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对承包者
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又
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税务处理] 珠海市税务稽查人员对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不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5075.60万元(5502520.04
× 3%) (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
[财务调整] 珠海市家具厂车队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 075.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 075.60
(2)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 075.6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365 075.6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