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转让专利技术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中国古人云:人怕出名猪怕壮。不过,名 气也是无形资产。这不,阿庆嫂准备将“阿庆嫂”这个品牌转让他人。那么,转让无 形资产,怎样征收营业税?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 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 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 “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 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 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 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070号]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 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 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 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 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 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8]797号]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 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 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 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 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对其1994年 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总局于1998年1月下发的《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4号],是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 收营业税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2)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3)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 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 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 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案例289] [案例说明] 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5月份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收 取价款32万元,“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4万元。 [要求解答] 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5月份上述业务应纳多少营业税?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 按照5%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16000元(320 000× 5%)。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 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 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 形资产损失”科目。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 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 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 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 账面摊余价值。 [会计处理] 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未说明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现分别说明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1) 假设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 000 贷:无形资产 40 000 应交税金 16 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64 000 (2) 假如百莱玛(南宁)电子有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 000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