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企业经营纳税有“决窍”
录入时间:2008-05-09
【中华财税网2008/5/9信息】 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金沙酿酒厂采取多样化的生产经营策略,既生产税率为 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酒。
2008年2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 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对于该酒厂而言,至少存在三种经营方式,相应也存在三种会计核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每种经营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情况进行讨论。
1、将各种酒放在一起进行统一销售、统一核算。从生产经营的角度讲,进行“一揽子”管理模式,不分酒的品种、价格,由一个部门扎口经营和管理;在会计上也不分别单独核算。即:
借:银行存款 8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000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则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2、公司根据不同的产品组合生产流程,在会计上根据市场销售形式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即按照白酒、药酒和套装酒三类酒单独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 336000
——药酒 464000
——套装酒 84000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白酒、药酒和套装酒进行了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税率。那么企业应纳税费税税额为:
白酒应纳税额=28×12000×25%=84000元;
药酒应纳税额=58×8000×10%=46400元;
对于套装酒由于是白酒和药酒组成的成套产品,应从高适用税率
套装酒应纳税额=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3、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组织生产并销售,会计也根据生产流程分别进行核算。对于那些需要套装酒的消费者,企业的销售人员根据其需要,帮助将所要的产品组成成套的商品。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9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 365400
——药酒 524900
白酒应纳税额=28×12000×25%+14×3×700×25%= 91350元
药酒应纳税额=58×8000×10%+29×3×700×10%=52490元
合计应纳税额=91350+52490=143840元
4、对以上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进行比较
(1)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
(2)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21000-143840=77160元
(3)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151400-143840=7560元
因此,方案三是纳税最少的,对企业而言,无疑非常有利。
对于生产烟酒及其他应纳消费税的企业而言,缴纳消费税及其他税收是其应尽的义务,但是选择何种经营方式以及核算方式又是其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然,对企业来说,首先应该树立纳税观念,其次应考虑如何在这一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纳税额。在本案例中,该酒类生产企业生产适用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同时还生产套装酒。也就是,它生产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还生产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税法的规定,即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