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递延纳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十、递延纳税的筹划
消费税的递延纳税方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
(一)在纳税期限内递延缴纳
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
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
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
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不会加收滞纳金。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
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二)包装物销售的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
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
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
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
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因为此项押金收入按照规定不并
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待一年期满后再转作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算消费税。
[例]某企业销售2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另有包装物价
值400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1)随同包装物一并销售。
应纳消费税额=2400×2000×10%
=4800000×10%=480000(元)
(2)收取包装物押金。
应纳消费税额=2000×2000×10%=400000(元)
包装物押金暂时无需纳税,一年期满后,将包装物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
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000×400×10%=80000(元)
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相当于为企业节省银行贷款利息:
80000×8%=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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