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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委托加工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七、利用委托加工筹划   委托加工是这样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委托方提供材料,由受托方按照要求加工, 加工后委托方收回加工品,并付加工费。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 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以把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减扣。   例如: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 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增 值税销售额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级卷烟的税率为50%。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此批卷烟共含消费税:   75+275=350(万元)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 售。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增加 到15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50)÷(1-50%)×50%=25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采用 这种方法可比运回烟丝后加工成卷烟,少缴消费税:   350-250=100(万元)   由于卷烟中含消费税减少了100万元,卷烟的售价没有改变,卷烟厂的利润能得 到一定程度的增加。   为什么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缴纳的消费税会存在差异呢?这是因为委托加工的应 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 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 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 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   由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能导致不同的纳税人负担,因此,纳税人可以在 这方面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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