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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的节税策略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 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项弥 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举例说明如下: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0年亏损165万元,1991年亏损56万元, 1992至1995年在没有弥补1990年和1991年亏损的情况下,盈利 160万元。这样该企业1990年的亏损到1995年已经结帐满五年,只能弥补 160万元,尚有五万元不得再结转弥补。其1991年的亏损56万元,尚可用 1996年的盈利弥补,如果该年度只盈利10万元,那么弥补不足的46万元差额, 由于已结帐满五年,也不得再结转弥补。    假如企业通过一定的节税策划,提前实现1997年和1998年的利润,利用 权责发生制的优越性,这一点很容易做到,从而使1996年利润达56万元,其结 果是该年的利润全部弥补1991年亏损,不用再缴所得税,节税额达:15.18 (46×33%)万元之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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