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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税务中介热议“堵漏增收”

录入时间:2009-06-08

【中华财税网2009-6-8信息】  为确保今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等四个方面的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
  此前稍早些时候,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要求银行、保险、通信、电力和石油化工5个行业的22家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在6月底前对2005年~2007年3个年度的税收情况进行自查。
  一时间,"堵漏增收"、"严格征管"、"税收检查"成了众多税务官员口中的高频词。如果把"严格征管"和"税收检查"看做是税务部门"堵漏增收"的重要手段,那么,除此之外,税务部门是否还可借用第三方力量帮助实现"堵漏增收"的目标?
  日前,在本报筹划专刊与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组织召开的"中介机构在加强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专题研讨会上,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泽瑞税务师事务所、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京都税务师事务所和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6家税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专家一致认为,及时完善税收政策,严格征管程序,发挥好税务中介的力量,这在目前税收增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帮助税务机关堵漏增收,减少企业税务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政策,从源头封堵漏洞
  与会专家认为,税收政策不完善,存在漏洞,是导致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完善政策,既是堵漏增收的前提条件,也是堵漏增收的重要内容。
  泽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周绍君说:“85号文件揭示了税务机关强化各税种征管、堵漏增收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基本属于征管层面的规定,没有涉及税收实体政策。真正要做到堵漏增收,还须在完善政策上下工夫。”
  与会专家结合他们多年的执业经历和案例,为我们描述了各种各样的税收漏洞。
  漏洞之一:新旧政策衔接滞后,让人有空可钻
  有一家企业,2008年前每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仅为300多万元。可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每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一下子涨到3000多万元。企业给出的理由是企业收入大量增加,有能力给职工增加工资。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增加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一现象真是由企业效益提高导致的吗?显然不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企业效益急剧下滑,哪还谈得上增加。真实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
  2008年前,大部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每人每月可扣除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少企业采取报销费用、发放购物卡、员工购买的打折机票全额报销等方式,既保证了员工享有较高的收入,同时企业和个人又逃避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但这样做也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一风险消失。根据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于是,一些企业改变了工资、薪金发放办法,将原来不合理的暗发变为“合理”的明发,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自然大幅增加。此外,也出现了少数企业虚报工资、薪金支出,加大税前扣除费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据了解,为了封堵工资、薪金支出的漏洞,有关部门计划要制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办法,但迟迟没有出台。
  由于政策滞后产生的漏洞还很多。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到目前还没有出全,新旧政策衔接不上,漏洞自然少不了;另一方面,政策补丁过多,表述不清楚,操作难度加大。
  漏洞之二:政策规定模糊,容易引起执行混乱
  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顾问齐玉生、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等认为,政策规定模糊,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政策执行混乱,导致税款流失。
  比如,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就比较困难。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对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缺乏严格界定,一些纳税人往往认为他们取得的一些政府性基金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从而在申报纳税时不计入应纳税总额。税务中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就发现一些企业将几千万元的基金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
  王培认为,从税法规定上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出了定义,但没有列举出具体范围,容易引起理解混乱,造成漏洞。
  类似的模糊规定,还有不少。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就让企业头疼。2008年前成立并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按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的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到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作出了新规定,上述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优惠?由于有关部门认定工作启动慢,导致有些企业到目前还没有进行重新认定,他们2008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对上述问题,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解释,而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导致企业难以适从,不知所以然。
  漏洞之三:新经营模式缺乏税收规范,容易产生漏洞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模式日新月异。比如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远程咨询与服务的盛行,自由职业者大量增加等,目前税收政策上对这些领域还缺乏规范,存在很多漏洞,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与会专家认为,税收政策不完善,税收政策缺乏刚性,一些机构和人员就会依照自己的利益随意进行政策解读。这种现状一方面会导致税款流失,另一方面也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堵漏增收应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进行,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政策,才能从源头封堵漏洞,实现堵漏增收的目标。
  规范程序,靠制度堵漏增收
  管理不严,缺乏程序或不按程序执法,是导致税款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85号文件提出了堵漏增收的一系列措施,但要使这些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还需要建章立制,规范征管程序。
  与会专家介绍,在目前的税收征管中,程序不规范是很常见的现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问题。虽然法规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的具体时限,但不少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的申请材料时,不给开回执。没有回执,就没有受理时间,还怎么谈得上时限呢?
  一些税务机关不按程序办事,往往会造成税款流失。比如不少税务机关就不重视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查。企业注销是企业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一旦注销,企业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按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现实中,由于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办理注销,已没有什么税可征,因此对企业注销提交的材料不进行严格审查,草草了事。一些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手段,“一销了之”,逃避税收。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减免税审批、税率的确定、核定税额的确定、罚款数额确定等。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为一些税务干部以税谋贿提供了可乘之机,结果是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85号文件中,开展纳税评估作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手段被反复强调。对此,与会专家认为,纳税评估不能仅对申报表上的数字进行逻辑评估,就表审表没有什么意义。纳税评估要针对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评估,把握住税源变化的因素,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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