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比例调高助推企业爱心捐赠
录入时间:2009-03-24
【中华财税网2009/3/24信息】 前不久,为鼓励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对捐赠扣除进行了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与过去的税收政策相比,《通知》提高并统一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即由3%调整到12%,提高了9个百分点。根据原来的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特别规定”则是指企业向指定的公益组织或机构捐赠,可获得全额扣除,这些指定的公益组织或机构主要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全国性公益组织。此次发布的《通知》不再区分捐赠对象的性质,只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条件,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一律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福建省慈善总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知》的社会意义远超过12%这样一个简单的数字。“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免税额,社会上呼吁了很多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税前扣除额由原来的3%提高到12%,《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充分说明了国家社会对于企业捐赠的认可和支持。这为有心投身慈善事业的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为企业的捐赠善举提供了新的动力,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源源不断地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由于3%的扣除比例太低,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以往不少企业都把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资金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此,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企业将用于公益慈善捐赠的资金纳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企业的捐赠行为与企业的产销并无直接关联,将捐赠资金通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形式纳入成本,必然压低利润,可能导致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向消费者转嫁捐赠支出,失去慈善本意。同时,这种做法也直接压低税基,企业有逃避纳税责任的嫌疑。
“《通知》内容的另一重点,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进行了明确,那些‘挂羊头、卖狗肉’,运行不规范的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将在慈善界难以立足。”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8项条件。此次的《通知》又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除了必须符合已有的8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3A以上等若干项条件,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曹德旺计划成立的何仁基金会,如果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慈善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并规范运作,则该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或者是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是持有并转让股票取得的价差,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准备成立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和企业家,基金会成立后在接受捐赠时,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把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