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7-06-29
作为我国主体税种之一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当前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对企业来说,有效开展所得税筹划既有利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也有利于企业整体筹划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税率临界点的运用
通常情况下,应纳税额总是与税率成正比例关系。税率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尽量适用低税率是税务筹划的一大技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但同时又对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规定了18%和27%N档照顾性税率,演化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全额累进税率形式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点,就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明显高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尤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附近,其边际税率是相当高的。因此,企业应分析税务筹划税率临界点,通过事先筹划方式调整相应的所得额在临界点之下,从而避免临界点的高边际税率,降低实际应纳税金额。现举例进行分析:
某企业经过各种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0元,适用33%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100500×33%=33165元
显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临界点仅500元,而最终适用最高33%的所得税税率,很不合算。该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到10万元以下,使其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把年末一笔500元以上的收入推迟到明年,或者是通过降价方式进行调整,减少当年收入;一种是扩大税前扣除,如合理增加业务招待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减至10万元,其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
由此可见,仅仅是调整了500元的收入额或支出额,企业就可以减少6165元的税收负担,税务筹划利用所得税临界点效果显著。当然,我们不能说单纯为了少纳税就不寻求增加企业收入,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之上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的进行调整,使其适用较低一级的税率,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此,税率临界点分析只适用于利润额较低的企业,而不适用利润额较高的企业。
二、税前扣除额的最大化
税前扣除是缩小所得税税基的最主要方式.其筹划空间是非常大的,对于利润额较高的企业,可以在扣除额上充分利用相关政策,通过扩大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扣除限额临界点的运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相关项目金额,这些项目支出均有一定的扣除限额。对于税务筹划来说,其最原始、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尽量少纳税。基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内容,企业可以在具体筹划时按照税法规定尽可能加大税前扣除额,使每一项税前扣除额都达到规定额的最大化,用足税前扣除这一筹划空间。如对于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来说,但就广告费支出一项内容进行筹划,由于税法规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广告费支出5年内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在投资初期根据实力加大广告宣传力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产生良好的广告效应,而且从税收角度来说也大大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5年之后,企业再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广告费支出,使其尽量控制在销售收入8%的幅度。当然,对于其他的相关扣除限额,企业运用的基本思路就是尽量将相关费用支出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幅度,尽可能扩大税前扣除额,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开办费的摊销。开办费的税务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开办费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摊销比例在企业减免税期间、盈余或亏损年度时弹性运用,力图达到免缴、少缴或延缓缴纳税金的效果。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是,税法仅规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少于5年,并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由此,企业在盈利年度尽量多摊一些,而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一些,这样就能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或者说,企业在前期多摊销一些开办费,后期少摊销一些,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理性选择
企业为了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往往会对社会提供各种捐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其扣除比例为1.5%。这是最基本的扣除比例。同时,纳税人通过社会中介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同对象、不同途径的捐赠,有着不同的扣除比例,这样企业就可以在对外捐赠时进行理性选择,争取获得自身税收收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不同扣除比例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合理安排捐赠额与捐赠方向。在同等条件下,企业通过向税法规定的相应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不仅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知名度.而且也从税收角度为企业谋取了相应的税收收益,这当然是企业进行捐赠的首选,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社会上需要捐赠的地方很多,而国家所规定的全额扣除项目有限,因此企业更要把握好3%这个临界点。即在当年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捐赠的社会效益外,还要注意将捐赠金额控制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幅度范围内,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理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多种多样,尽管从整体上看折旧方法不会影响应纳所得税总额,但采用不同折旧方法会导致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获取不同的时间价值。一般来说,企业都希望尽快折旧,一方面可以在折旧前期少缴所得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收回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但应注意,并不是所有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就能获取相对税收收益的。因为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上,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即企业不论在会计上采取什么样的折旧方法,最后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此,单纯从会计制度采用折旧方法方面进行筹划已经没有意义,而应考虑适用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如何适应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如何达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这样,企业才能真正获得因为折旧方法的不同所带来的相对时间价值。
五、充分利用亏损弥补、利润分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方法的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政策的主要方法有: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从而达到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运用企业在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上的选择权,以及在费用列支标准和列支范围方面的选择权,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继续造成企业的亏损,从而延长企业享受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这一政策的期限。
同时,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股息、红利,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在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高税率,而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情况下,对投资分得利润的税收规定,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减轻投资方的所得税负担提供了可能。只要处于低税地区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方就不必补缴企业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方企业可以追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入,取得控股权,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减轻自身的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