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为了追求规模协同效应或财务协同效应,纷纷从横向或纵
向设立或控股企业。而为了管理的需要,这些企业一般采取一个总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如何维持总机构运作所需的费用呢?这是可以筹划的,下面先举例分析。
甲集团为了追求成本领先战略,最近全资购买了1家上游丙企业,以保证原材料
的供应稳定和价格合理。加上集团先前已拥有的2家全资企业乙和丁,甲集团共有3
家全资企业。甲集团本部注册经营范围较广,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但实际上
还未曾从事具体生产经营行为。
据预计,甲集团本部年管理费支出需600万元。对此,甲集团财务负责人认为
拟按所属3家企业总收入2%的比例收取。假定3家企业总收入均为10000万元,
不过新收购的丙企业为资不抵债(累计亏损较大,按现有获利情况,大部分亏损是难
以从税前有效弥补)。
财务负责人按照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
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
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所属3家全资企业每年需提取管理费200万元。因3家企业不能合并纳税,而
丙企业亏损,故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只有乙和丁两家企业的400万元。同时,丙企
业上交200万元,加重了其扭亏为盈的难度。
为甲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获悉后,经过分析认为企业不应采取提取管
理费方式,而应采取销售方式。
其理由为:应将整个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不应只考虑集团本部或单个企业。
丙企业因亏损较大,提取的管理费难以在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应向所有全资企业同
比例提取管理费,所以企业应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销售方式具体思路为:甲集团本部的经营范围中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甲
集团本部可适当扩大市场营销职能,独家经销乙和丁企业的部分获利产品,从中获取
一定利润来维持集团本级开支。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发电[2004]
62号)的规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
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
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
税人管理。集团本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筹划测算,如独家经销这些获利产品,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扣除
购进成本3200万元、固定费用6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0-
3200)×17%×(7%+3%)=13.6万元后,还可获一定利润。
对整个集团来讲,运作方式改变后,对外的销售收入并不变,增值额不变,增值
税也不变;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的城建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相同,故附加税费也
不变。只不过因集团本部的买进和卖出,产生重复计缴印花税2×3200×
0.0003=1.92万元,以及增加集团本部的一些诸如发票工本费和人员经费
等(这些费用较小暂不考虑)。
经比较,采取销售方式集团本部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600万元可全部在税前扣
除,较收取管理费方式可在税前多扣除200万元,减去增加的印花税1.92万元,
对整个集团来讲可在税前多扣除198.0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8.08×
33%=65.3664万元。
该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指出,由于集团处于成长期,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较多,业务
招待费也较多,所属企业所列支的这些费用近几年超过了税法的扣除比例,都进行了
纳税调整。如果采取销售方式,相当于增加了这些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即乙和
丁企业销售给集团本部的收入)3200万元,税前扣除的限额广告费(税前扣除率
为2%)增加了3200×2%=64万元、业务宣传费增加了3200×5‰=
16万元、业务招待费增加了3200×3‰=9.6万元。集团本部也可合理、合
法地列支部分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从而尽量避免这些费用的纳税调整。 据
上分析,可进一步将筹划思路归纳为:对集团公司,为了维持集团本部的费用支出,
是采取收取管理费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有选择。
当所属全资企业均有利润时,可采取提取管理费用方式;当所属全资企业有的企
业为亏损时,则要具体考虑采取销售方式,分析比较采取收取管理费方式与销售方式
的影响,对销售方式的利润大于管理费方式,则采取销售方式,反之,则采取管理费
方式;当所属全资企业存在广告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超限额时,则要综合
分析比较,而选择合适方式。
总之,在具体筹划分析时,要合法、合理、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兼顾总机
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又要考虑有关新办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更
要避免作为关联交易被调整。 (a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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