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4信息】 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明确了企业合并业务
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
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
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
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
相关的所得弥补。”该文件给企业在合并业务中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可
据此进行筹划。
例如,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2002年、2003年各亏损80万元,
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企业是一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6000万元,欲兼并乙企业,预计兼并后两年内每年可获得
税前会计利润450万元,甲、乙两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甲企业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现有三个兼并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
企业所得税:450×33%=148.5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97万
元。
方案二:支付现金300万元,其余用股票支付兼并乙企业,这部分股本的账面
价值600万元。由于甲企业实施的兼并活动,支付的现金与所支付的股本账面价值
的比例为300/600×100%=50%,不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
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企业所得税:
450×33%=148.5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
方案三:支付现金100万元,其余以股票支付兼并乙企业,这部分股本的账面
价值为700万元。由于甲企业实施的兼并活动,支付的现金与所的股本账面价值的
比例为300/600×100%=50%,不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规
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企业所得税:
450×33%=148.5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
方案三:支付现金100万元,其余以股票支付兼并乙企业,这部分股本的账面
价值为700万元。由于甲企业实施的兼并活动,支付的现金与所支付的股本账面价
值的比例为:100/700×100%=14.29%,符合国税发[2000]
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
得额:450×1500/(1500+6000)=9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450-90)×33%=118.8万元;预计2005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
损的所得额:450×1500/(1500+6000)=90万元,超过被合并
企业未弥补亏损额80+80-90=70万元,应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为
7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50-70)×33%=125.4万元;两年共
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44.2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三比方案一、方案二预计在2004年、2005年可少缴纳企
业所得税52.8万元,采用方案三可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这说明,企业在制定兼
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注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
同样的生产经营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条件下兼并亏
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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