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
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
顾和鼓励措施。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
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纳税人应当按照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例如到低税负地区办企业,
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举办劳服企业等等。应积极筹划使之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例如,
对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需达到60%的比例,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需达到
50%的比例等等。
现行税法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1.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
征所得税两年。
(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
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
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
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
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
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
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2.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
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库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
修理、维护。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
定减免税政策。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税。具体地,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
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
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一年。
(七)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
休人员。
(八)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内容包括: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
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
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此外,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
办的普教性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和县级(含县级)以上
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
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
提取10%的办法。
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十一)其他优惠项目
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
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暂免征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