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按照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
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
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损失也
不得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转让
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
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
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
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
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附送有关资料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其中申报固
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
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
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发票或
资产评估报告;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
法机关的结案材料。申报坏账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因债务人
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
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件;因债
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凡在境内发生
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
的败诉判决资料,凡在境外发生,应附送应收账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
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若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确已发生了上述财产损失,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季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暂行扣除,待年度终了再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好以
下几项工作: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上述申报资料,检查各种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内
容是否合格;检查、核实企业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对企业财产
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
过1 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做
好以下几项工作: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档案,并设专人统一管理;对外商投资
企业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资料以及虚报等手段造成多列财产损失的,或未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予以处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每年度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填写《外
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备案表》,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一
并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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