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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中)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案例422]   [案情说明]2002年1月19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在对马尼托瓦克 (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缴复查时,发现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 限公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库存商品降价损失46.8万元。   经过进一步审核企业库存商品账及有关原始凭证,查知这笔商品降价损失是2001 年11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该商品账面进价126.7 万元,按估定销价将有降价损失46.8万元。保险公司承诺陪付20万元(尚未到账), 净损失26.8万元,但该商品至今仍未销出。   [要求解答] 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税前扣除额。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   [分析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指出:该项损失在2001年度不 能作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 的规定执行。   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 行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后的净额列 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抗拒因素 造成的非常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受损商品在2001年度尚未销售,实际损失尚 未发生,应在销售后按实际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确核算, 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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