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中)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案例422]
[案情说明]2002年1月19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在对马尼托瓦克
(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缴复查时,发现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
限公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库存商品降价损失46.8万元。
经过进一步审核企业库存商品账及有关原始凭证,查知这笔商品降价损失是2001
年11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该商品账面进价126.7
万元,按估定销价将有降价损失46.8万元。保险公司承诺陪付20万元(尚未到账),
净损失26.8万元,但该商品至今仍未销出。
[要求解答] 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税前扣除额。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
[分析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指出:该项损失在2001年度不
能作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
的规定执行。
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
行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后的净额列
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抗拒因素
造成的非常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马尼托瓦克(商州)建材商场有限公司受损商品在2001年度尚未销售,实际损失尚
未发生,应在销售后按实际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确核算,
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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