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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案例423]   [案情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于2002年底 接受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2002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   经查阅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账户和凭证,发现 如下问题:   (1)“损益表”反映利润总额300 000元,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金额37 800元。经查明,该企业2001年有一笔房产租赁收入40 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账 户,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收。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份作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其他应付款         4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4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③借:所得税             12 47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 474   ④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 800     贷:本年利润             37 800   ⑤借:本年利润              12 474    贷:所得税                12 474   (2)“坏账准备”明细账反映,年初贷方余额8 000元,6月2日经批准核销一笔坏 账3 000元,12月31日提取的坏账准备5 000元,年末贷方余额为10 000元。   经查,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年末“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合计 2 260 000元,贷方余额合计60 000元,“应收账款”总账余额2 200 000元,企业提 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5‰。   (3)7月7日,将产成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账面成本100 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7 350    贷:产成品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 350   该批产品售价120 000元,产成品外购项目占总成本的比例为70%,综合税金扣 除率为10.5%。   (4)12月25日,用产成品跟另一单位换取原材料,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 批产品售价60 000元。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按成本转账,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产成品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5)“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各月均为贷方余额。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解答]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2002年度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 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净利润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1997)190号]。   [分析解答]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剔除,本例应调减所得额37 800元。   这里应当注意,企业在本年度补缴的上年度所得税,虽然在会计上结转了“本年 利润”账户,但在编制“损益表”时,“利润总额”项目并不包括“所得税”账户 (本年度以及查补上年度)的金额,因此,问题1中的分录(3)和(5),并不影响本年度会 计利润。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非股份公司)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并入当 期损益处理。   [分析解答]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 取坏账准备的依据应当是“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即按照“应收 账款”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计算。企业“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 有贷方余额的,应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由于企业的提取比例末超过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只需将本期多提部分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即可。   期末账面应保留坏账准备金=2 260 000× 5%。=11 300(元)   尚需补提坏账准备1 300元,应调减会计利润1 300元。   [分析解答3]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 工福利、对外投资、捐赠等方面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但应“视同销 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分析解答]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补增值税=120 000 ×17%-7 350=13 05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 050 ×(7%+3%)              =1 305(元)   应当指出,上述业务应计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应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不计 入当期损益。   应调增所得额=120 000-100 000-1 305=18 695(元)   [分析解答5] 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 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上应作收入处理,并按售价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60 000×17%-8 500=1 70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700 ×(7%+3%)=170(元)   调增会计利润=60 000-50 000-170=9 830(元)   [计算说明] 综上分析,德莱赛兰(海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会计利润=300 000 -1 300+9 830=308 530(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08 530-37 800+18 695   =289 425(元)   应纳所得税额=289 425× 33%         =95 510.25(元) 税后净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   =308 530-(95 510.25+12 474)   =200 545.75(元)   [特别提示] 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 实企业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进而确认企业的会计利润, 对于核算中出现的错账应指导企业作好账务调整,在这个基础上,再对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差异部分进行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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